Uway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개인정보 처리방침)

Beijing Diezhixinbian Technology Co., Ltd(下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第 30 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迅速顺畅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特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项目内容
施行日2026-09-24
最终修订日2026-09-28
服务名Uway —— Chrome 扩展程序 · 网站 · 账号 · 付费订阅
运营主体Beijing Diezhixinbian Technology Co., Ltd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门(Privacy Team)· admin@attraxi.com

Chrome 网上应用商店受限使用(Limited Use)

The use of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Google APIs will adhere to the Chrome Web Store User Data Policy, including the Limited Use requirements.

Uway 对于通过 Google API 获取的信息的使用,遵守 Chrome 网上应用商店用户数据政策及其受限使用(Limited Use)要求。

Uway 只有单一用途:在播放器旁边显示句子结构与词汇,帮助会员在观看视频时学习英语。扩展仅处理这一单一用途所必需的信息。

公司不会:

如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发生变更,公司将在实施前明确告知。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之外的用途;如利用目的发生变更,公司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8 条另行取得同意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提供服务功能 —— 用于句子结构分析、单词列表、学习地图、已存单词复习、本人录音回放。该功能在会员的设备内运行,所处理的信息不发送至公司服务器。(依据:履行合同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账号创建与维持 —— 用于身份验证、登录、会话管理。(依据:履行合同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提供付费订阅 —— 用于支付、套餐管理、退款与解约处理。(依据:订立与履行合同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单词查询与句子语音合成 —— 仅在为使用外部词典、语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依据:履行合同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回应客户咨询 —— 用于受理咨询、答复、处理纠纷。(依据:履行合同 · 正当利益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第 6 号)

服务稳定性与安全 —— 用于故障应对、防止不正当使用、访问记录管理。(依据:正当利益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6 号)

履行法定义务 —— 用于依据《电子商务法》等保存交易记录。(依据:履行法定义务 —— 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2 号)

公司不会将会员的信息用于营销与广告,不做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画像,也不做对会员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定(含人工智能)。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必需项目

公司不收集密码。密码仅存在于会员的 Google 账号中,不会传递给公司。姓名与个人头像不会被请求,也不会被保存。

该账号记录保存在位于新加坡的服务器上(第 6 条)。记录在上述项目之外,还由公司签发的内部用户标识符 · 套餐 · 认证来源 · 首次注册时间 · 最后访问时间构成。学习数据(错题本、词库、进度等)不包含在该记录中 —— 服务器数据库里根本不存在存放这些数据的列。

会员使用付费订阅时收集的项目

可选项目

公司不收集可选项目。

仅保存在会员设备上的信息

下列信息仅保存在会员的设备内,不发送至公司服务器。公司不持有、也无法访问这些数据的副本。

本人录音仅用于会员本人的回放目的。 公司不生成声纹(声音指纹),不识别说话人,也不分析声音。

这些数据不与账号关联。 因此更换设备或重新安装扩展程序后,不会延续。公司不在服务器上保留副本。

自动收集项目

在服务使用过程中,下列信息会被自动生成并收集。

不收集的信息

下列项目不会被收集或保存。这不是指「我们努力不收集」,而是指根本不存在能够保存这些信息的存储结构。

需要同意的信息与无需同意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另行规定了无需同意即可处理的情形。以该标准划分公司处理的信息,结果如下。下表中无需同意指可无需同意即处理的情形,需要同意指须另行取得同意的情形。

区分相应信息适用依据
无需同意账号信息(电子邮箱地址、Google 账号标识符)及订阅与支付信息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 为订立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
无需同意仅保存在会员设备上的信息(学习数据等)公司不予收集,故不属于同意的对象
需要同意跨境转移中不属于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第 3 号的情形 —— 登录时向 Google 的提供、公司员工的境外查询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第 1 号 —— 另行同意
不适用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营销信息接收、个性化广告公司不收集、不使用上述项目

对于需要同意的项目,公司以区别于其他同意的独立复选框取得同意。即使拒绝同意,无需同意的处理仍照常进行。

仅在设备内处理的信息

Uway 的相当一部分核心功能在会员的设备内运行,该过程中处理的信息不发送至公司服务器。

销毁标准。 ① 仅在内存中处理的信息(字幕、分析结果)在切换视频、关闭面板、关闭标签页时立即消失,无需另行销毁程序。② 保存在设备上的信息(设置值、学习记录、本人录音)通过删除浏览器存储或卸载扩展程序即时删除。③ 也可以在扩展程序内单独删除个别条目。

但单词查询与句子语音回放会向外部服务发送请求,因此不属于设备内处理(第 6 条)。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有期限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与利用期限、或自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同意所约定的保有与利用期限内,处理与保有个人信息。

处理事务保有期限法令依据
账号信息(标识符、电子邮箱、套餐、订阅状态)至会员注销为止。收到注销请求即立即销毁(见第 7 条;受理渠道 admin@attraxi.com)。订立与履行合同(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号)
学习数据及保存在设备上的信息至会员删除或卸载扩展程序为止公司不予收集 —— 仅存在于会员设备
会话令牌签发后 30 天,或登出时立即履行合同
服务器访问记录(IP、时间、请求)3 个月正当利益 · 《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
客户咨询邮件咨询结束后 24 个月履行合同 · 正当利益
关于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5 年《电子商务法》第 6 条
关于付款结算及商品供应等的记录5 年《电子商务法》第 6 条
关于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的记录3 年《电子商务法》第 6 条
关于标示与广告的记录6 个月《电子商务法》第 6 条
字幕文本、视频文件与音频、听写结果不予保有—

依据法令须保存的记录,公司不会连同该记录之外的信息一并保存,目的完成后即予销毁。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不出售会员的个人信息;除下列情形外,不向第三方提供。

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有与利用期限
Paddle.com Market Limited(英国)付费订阅的支付处理及销售方义务的履行电子邮箱地址、套餐、订阅状态依 Paddle 自身政策
Google LLC(美国)身份验证及通过 Chrome 应用商店分发扩展程序OAuth 认证令牌、Google 账号标识符依 Google 自身政策
依法要求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履行法令义务法令规定的范围法令规定的期限

上述提供在为使用付费订阅或使用 Google 登录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若会员不使用付费订阅、也不使用 Google 登录,则不会发生上述提供。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为顺利开展个人信息业务处理,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受托方委托业务委托期限国家
Tencent Cloud(腾讯云)—— 新加坡区域服务器托管、数据库运营、备份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新加坡
Paddle.com Market Limited(英国)支付处理、订阅管理、税款(VAT)申报与发票开具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英国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将禁止超出委托业务履行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与管理的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写入合同等文件,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受托方变更委托业务内容或转委托时,须事先取得公司同意。

单词查询与句子语音服务(第 6 条)的服务商不是受托方,而是依其自身政策处理会员请求的独立接收方。

第6条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

6.1 处理个人信息的国家

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在韩国境外统筹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并且账号信息与订阅信息保存在位于新加坡的服务器上。学习数据仅保存在会员的设备内,不发生跨境转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将保管(保存)也规定为跨境转移。因此,将上述信息保存于新加坡本身即构成跨境转移,公司依据同款第 3 号(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处理,并在本条中公开必要事项。实体服务器位于设在新加坡的云数据中心,公司与该基础设施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第 5 条)。

6.2 跨境转移有关事项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2 款,公开下列各号全部事项。

项目内容
被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⓪ 保存: 账号信息(内部用户标识符 · Google 账号标识符(sub) · 电子邮箱地址 · 套餐 · 认证来源 · 注册时间 · 最后访问时间) ① 登录: OAuth 认证令牌及 Google 账号标识符 ② 支付: 电子邮箱地址、套餐、订阅状态 ③ 单词查询: 会员查询的单词或短语 ④ 句子语音: 请求合成语音的例句 ⑤ 包含在所有 Web 请求中的访问 IP 地址
转移到的国家新加坡(账号与订阅信息的保存)· 中国(单词查询、例句语音)· 美国(登录、扩展程序分发)· 英国(支付)· 韩国(单词查询 —— 韩国境内转移)
转移的时期与方法在会员请求登录、订阅支付、单词查询、句子播放的时点,通过加密的 HTTPS 连接传输
接收方的利用目的身份验证/订阅支付与管理/词典查询/语音合成/扩展程序分发
接收方见下方 6.3 的表
接收方的保有与利用期限依各服务商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不对此进行控制
拒绝的方法与程序、拒绝的结果见下方 6.3 的表。即使拒绝,扩展程序的句子结构分析、单词保存、学习地图功能仍可照常使用

6.3 接收方 · 联系方式 · 拒绝方法

接收方国家联系方式拒绝方法
公司自身 —— Uway 新加坡数据中心(腾讯云新加坡区域)新加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 11 条)admin@attraxi.com不创建账号。但此时无法使用订阅等账号功能。扩展程序的其他功能仍可照常使用。
Google LLC美国政策:policies.google.com/privacy / 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不使用 Google 登录。但此时无法使用账号功能(订阅等)。
Paddle.com Market Limited英国privacy@paddle.com / 地址:3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AU, United Kingdom不申请付费订阅。免费功能可继续使用。
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道/NetEase Youdao)中国yddictservice@163.com / 电话 400-900-4163 /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 7 号楼 A 座 2 层(邮编 100193)不使用单词查询功能。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Baidu/百度)中国政策:help.baidu.com/personalinformation /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法务部(邮编 100085)不使用例句语音播放按钮。
네이버 주식회사(Naver 株式会社,韩国门户与词典服务商)韩国政策:privacy.naver.com / 代表电话 1588-3820不使用韩语释义查询功能。因属韩国境内转移,不构成跨境转移。

来源变更说明(2026 年 9 月 21 日)。 公司过去曾将 dictionaryapi.dev(美国)用作英语释义查询的辅助来源。该来源并非企业运营的商业服务,而是个人运营的开源社区项目,未公开正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其结果是无法向会员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2 款所要求的接收方名称及联系方式。公司已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完全停止使用该来源。

6.4 跨境转移的法律依据

公司按各转移项目,分别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各号所对应的依据,具体如下。无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发生会员未请求的转移。

转移项目动作类型适用依据
账号与订阅信息在新加坡的保存保管第 3 号 —— 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
单词查询(有道)· 例句语音(百度)委托处理第 3 号 —— 为履行合同的委托处理
支付与订阅(Paddle)提供 · 委托处理第 3 号
登录(Google OAuth)提供第 1 号 —— 另行同意
公司员工的境外查询查询第 1 号 —— 另行同意(以「不发生查询」为运营原则)

适用第 3 号的理由。 将账号信息与订阅信息保存于新加坡,是为向会员提供 Uway 账号功能与 Pro 套餐所必需的合同履行处理。第 3 号以将该内容公开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为要件,故本条的公开即满足该要件。

关于第 3 号适用范围的说明。 关于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第 3 号是仅指委托处理与保管,还是指同款所定义的转移(含提供、查询)整体,解释上存在争议。为此,公司对委托处理与保管适用第 3 号,对其余的提供与查询适用第 1 号(另行同意);待第 3 号的范围确定后,将据此修订本条。

取得另行同意的方法。 第 1 号所要求的另行同意,在登录或申请付费订阅时,以区别于其他同意的独立复选框取得,并同时告知转移的项目、国家、时期与方法、接收方与联系方式、利用目的、保有期限,以及拒绝的方法与拒绝的结果。即使拒绝同意,扩展程序的句子结构分析、单词保存、学习地图功能仍可照常使用。

6.5 公司员工的访问

公司不会在未另行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在韩国境外查询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将查询也规定为跨境转移,因此公司按下列原则运营。

1. 运营界面不显示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订阅状态确认、退款确认、咨询答复仅以内部标识符与状态值(有效/已到期/到期日等)处理,界面上不出现电子邮箱地址。 2. 统计仅使用聚合值。 聚合值无法识别个人且不可回推,仅在满足最小样本基准(低于一定人数则不显示)时才生成。 3. 确需查询个别记录时,取得《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第 1 号所要求的另行同意,或在韩国境内处理。

该原则在数据已保存于新加坡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假名信息仍然属于个人信息。因此,仅将电子邮箱地址替换为内部标识符并不足以满足上述原则,公司将此等处理视为跨境转移。

公司将会员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保存 1 年以上(系统上线后适用;《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第 8 条);访问记录包含访问者、访问时间、访问地信息、所查询信息主体的标识符。

6.6 与视频站点(YouTube)的关系

你在 YouTube 上看视频时,扩展在该页面内读取字幕数据。这个请求是你的浏览器直接发给 YouTube 的,因此不属于「公司把你的个人信息提供给 YouTube」。公司不把该请求或响应存到自己的服务器,也不会在你没有发起的时刻向 YouTube 发送任何内容。

但有一点你需要知道:这个请求确实会到达 YouTube(Google LLC,美国),并且可能同时带上你自己的 YouTube 登录会话。YouTube 的处理适用 Google 的隐私政策(policies.google.com/privacy)。拒绝方法:在 YouTube 以外的页面使用 Uway(此时扩展不读取任何视频信息),或不使用该扩展,该请求就不会发生。拒绝后 Uway 的其他功能照常可用。

即使这一关系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8 条第 1 款的跨境转移,该条第 2 款要求的全部事项(转移的个人信息项 · 转移国家 · 转移时机与方法 · 接收方及其联系方式 · 接收方的利用目的与保存期限 · 拒绝方法与拒绝后果)也都在本条中公开。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与方法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必要的情形下,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销毁程序

销毁方法

第8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传输等权利。权利行使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 41 条第 1 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公司对此立即采取措施。

会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享有下列权利,可随时行使。

行使用法(以韩语提供指引)

公司在10 日内答复;确有困难时仅可延长一次、延长 10 日,并告知理由。查阅、更正、删除请求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其他个人信息咨询立即处理。所有权利行使的指引均以韩语提供。

个人信息传输请求权

信息主体可要求将本人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或管理机构。传输对象为符合法令规定要件的信息(基于同意而处理的信息等);公司将同时告知请求方法与处理进展情况与结果,并在10 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通过代理人行使

会员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也可行使权利。此时,公司可要求提交委托书等可确认权限的文件。

请求时所需信息

为确认本人,公司可要求下列事项:① 账号电子邮箱地址 ② 请求内容 ③ 请求者的身份确认手段。公司不会因权利行使而限制服务。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与拒绝

公司不使用以广告、追踪、画像为目的的 Cookie。不运营分析工具,不对浏览器做指纹识别,不建立会员画像。

存储方式存储什么拒绝方法
扩展程序存储(chrome.storage)登录会话令牌(uway:session)· 扩展采集的学习数据正本 · 设置值 · 词典缓存在 chrome://extensions → Uway → 详细信息中清空存储,或卸载扩展程序
浏览器本地存储(网站)展示用身份 4 项(用户标识 · 邮箱 · 套餐 · 签发时间 —— 不含令牌)· 界面语言 · 学习数据镜像 6 种(words · lexicon · voice · shelf · tense · usage)删除浏览器存储。展示信息与镜像会消失;登录态存在扩展程序存储里,删它并不会登出。

扩展程序不设置 Cookie。

如需拒绝或删除 Cookie(公司未设置任何 Cookie;若您想清理其他网站设置的 Cookie):可在 Chrome 设置 > 隐私与安全 > 删除浏览数据中,选择① 删除 Cookie 及网站数据 ② 阻止第三方 Cookie ③ 使用无痕(私密)模式之一。因公司不使用广告与追踪 Cookie,即使全部阻止 Cookie,Uway 的功能也会毫无限制地正常运行。

公司不收集、不使用用于在线个性化广告的行为信息。

第10条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管理、技术与物理措施。

管理措施

技术措施

物理措施

通过「不保存」来保护的部分

字幕文本、视频文件、视频音频、声纹从一开始就不保存。由于不存在可能泄露的中央存储库,这些信息本身的泄露风险根本不会发生。

侵害事故应对

在发生个人信息的丢失、失窃、泄露,以及伪造、变造、毁损,或确认存在此类可能性时,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立即通知信息主体与大韩民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并同时告知请求损害赔偿、申请纠纷调解等损害救济方法。

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

公司不会将会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人工智能模型的学习与开发。 会员的学习记录、语音、字幕不会被作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提供或出售给第三方。在会员设备上运行的人工智能功能(句子结构分析、语音识别、翻译)是为会员的学习便利而设,不会对会员产生法律效果。公司不会仅基于包含人工智能在内的完全自动化处理,对会员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法第 37 条之 2)。公司不会为统计编制、科学研究、公益记录保存等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假名处理。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投诉处理部门

公司为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与损害救济,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

区分内容
个人信息处理者Beijing Diezhixinbian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地址:Room 505, 5/F, Building 1, Courtyard No. 1, Danling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China)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门(Privacy Team)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admin@attraxi.com
投诉处理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门(Privacy Team) · admin@attraxi.com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0 条第 1 款第 6 号,公开负责人的姓名或担当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公司不设电话咨询窗口,通过上述电子邮件受理的咨询将立即处理。

第12条韩国境内代理人(국내대리인)

公司作为在韩国没有营业场所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发生《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1 条之 2 及同法施行令第 32 条之 2 所规定的韩国境内代理人指定义务。指定义务在符合下列之一时发生:① 上一年度全球总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② 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此前 3 个月内韩国信息主体日均 100 万人以上;③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要求提交资料并经决议认为需要指定的情形。公司目前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要件。

如公司规模达到法定要件,公司将立即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并在本方针中公开其信息。

信息主体的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向下列机构申请咨询或纠纷调解。该权利可与向监管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并行使用。

就个人信息侵害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9 条之 2 请求法定损害赔偿(最高 300 万韩元)。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生效日起适用。本方针变更时,公司将变更事项与生效日期在本页公开。对会员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将在生效前通过本页与服务内公告告知(尽可能自生效前至少 30 日起);其他变更自生效前至少 7 日起告知。

对于变更受托方名单之类对会员权利影响程度较低的变更,可在变更后4 周内于本方针中一并告知。此情形下,变更事项与适用日期同样可在本页确认。

以往版本将按请求提供。版本与生效日期标示于本页上方。

修订历史

其他语言版本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韩文版为正本,如有出入以韩文版为准。中文版与英文版为便于阅读的译本。